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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怎樣受理上訴的行政案件(怎樣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2024.01.09 301人閱讀
導讀:2、在程序方面,因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裁定而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并根據(jù)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規(guī)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作出第一審判決,但是情況特殊的,則可以申請延長;如果法院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的,即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內(nèi)審結(ji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nèi)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quán)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男姓讣蓪徟袉T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審結(jié)。

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可以做出:

一、維持原判決、裁定、改判;

二、撤銷或者變更;查清事實后改判;

三、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裁定不服,向上訴法院應該怎樣處理?

1、在時間方面,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2、在程序方面,因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裁定而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并根據(jù)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 違反法定程序 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quán)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quán)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 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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