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什么(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三)决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自由
(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简述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
【答案】: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愿原则又称为合同自由原则,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有自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而进行协商以及自主选择合同相对当事人的自由;
(2)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只要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协商合同条款;
(3)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当事人有自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4)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创设合同类型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合同缔约的自由:即每个当事人应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法律上不能限制其自由,强行订制。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
民法典合同自由原则
法律分析: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处,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如果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将被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论述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
法律主观: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律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基于自愿,与他人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相关法律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指缔结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约,此种自由是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的前提,因为,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任何人订立合同,或者说自由决定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赡馨ㄔ诘藿岷贤淖杂芍校部梢杂肫浞至?。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前提是必须要有自由竞争。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的存在。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处,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如果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将被宣告无效
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能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也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此,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指缔结合同形式有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权争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1)古代法律首先十分重视合同缔结形式和程序,如**马法对买卖合同的方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为“曼兮帕蓄”;2)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民法典越来越注意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第六: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睹穹ǖ洹返谖灏倨呤咛豕娑ǎ骸暗笔氯艘环讲宦男泻贤逦窕蛘呗男泻贤逦癫环显级ǖ?,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争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钡笔氯丝梢栽诤贤性级ㄔ谝环轿ピ己笥Φ敝Ц段ピ冀鸹蛘咚鸷ε獬ピ鹑?,也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责任。
第七:选择裁判的自由。指契约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契约争议的自由,换言之,对于契约争议缔结者有依约定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的内容中,一般要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此种条款就是对于是否申请仲裁,排除司法管辖的约定,在选择仲裁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争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的自由原则包括哪些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一般包括:1、强制性缔约,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2、格式合同制度;3、附随义务,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