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合同违约多久后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三年后超过诉讼时效。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违约责任诉讼时效是多长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合同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开始计算。此外,还适用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即一般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再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ぃ刑厥馇榭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弥谢嗣窆埠凸袷滤咚戏ǖ慕馐汀返诙僖皇盘醯笔氯顺咚鲜毙诩淦鹚叩?,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违约有诉讼时效
本文阐述的违约金诉讼时效,是在合同之债的基础上的。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违约金诉讼时效的意见汇总为以下几点: 一、一时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一时性债权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某一时间到来或特定事由发生时而成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也明确了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乙方在2015年2月1日前竣工,如若未竣工的乙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只要2015年2月1日前乙方未竣工则违约行为发生,50万元的 债权债务 关系便已形成,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开始起算。其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数额变化不产生任何影响,无须时间补充即告成立和完成。 二、继续性债权(也称作连续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继续性债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为单位计算违约金而成立的一种合同债权,如 房屋租赁合同 中按月计收租金, 物业管理合同 中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供用电合同中按月计收电费等,它以约定时间届满形成一种债权。 对于继续性债权下的违约金诉讼时效分为两种观点: 1、继续性债权是就单个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可以日或月为单位独立形成债权。若以日为单位,违约行为发生的第一天,权利人即产生第一个债权,第二天即产生第二个债权?,第365天,则产生365个债权。这些“债权”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一定独立性,作为请求权的发生基础?;谎灾绦哉ㄓ梢桓龈龆懒⒌ノ坏恼ü钩梢桓龈龆懒⒌ノ坏那肭笕?。以日、月、季、年为单位,一年则构成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单位的独立请求权,相应地有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续性债权虽然相对独立,但因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性质相同, 债权人 可将这些多个独立的债权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债权行使 诉讼 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博士在谈到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时说:逾期办证 违约责任 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 购房 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 的标准计算。 例如:甲、乙达成买卖50台彩电的书面合同,约定甲于2003年12月10日向乙供应“长虹”牌彩电50台,总价款249000元;乙于收货后3日内付款,如果乙在收货后10日内不能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乙于2003年12月12日、2004年7月12日、2005年1月10日分别给付货款149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6年9月21日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95元。乙以甲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乙在2003年12月24日开始构成违约,甲从当日起便享有主张10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独立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独立请求权,至2004年7月12日,其累计享有201个独立的请求权。同理,甲从2004年7月13日起便享有主张5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独立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独立请求权,至2005年1月10日,其累计享有191个独立的请求权。其应在每个独立债权形成后的两年期间内,分别计算并行使违约金的请求权。第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24日,最后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7年1月10日行使。而甲2006年9月21日向法院起诉,即意味其2003年12月24日应行使的第一个请求权和至2004年9月21日期间应行使的272个请求权超过了二年的 诉讼时效期间 ,依序逐个归于消灭,另第273个至第392个请求权分别对应至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1月10日,这120 个请求权仍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 2、继续性债权是就整体债权计算诉讼时效。将违约金看成是一个整体 债务 ,每段期间的违约金都构成一个独立债务,连续不断的债务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由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只约定数额,不约定支付期限,因此,该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属于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债权,债权人随时均可主张,只有 债务人 明确表示不履行违约金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违约金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计算,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上诉案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的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简介: 1998年5月18日,泛华公司与中保人寿重庆 分公司 签订了《 商品房 预售(预购)合同》,约定泛华公司在1999年8月31日将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移交给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缴付房款,应向泛华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的0.2‰累加计算;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交移房屋,应向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 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分八次向泛华公司共计支付了5875万元的房款。 2003年2月12日,泛华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发出《商品房入住通知》称,现已按照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变更要求及施工图完全竣工,设备安装已全部就位,并已调试完毕。请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该楼,进一步完善精装修,尽快支付剩余房款,以便泛华公司尽早为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完善 房屋产权证 及国土使用证。但是,泛华公司至今未向人寿(集团)公司提交泛华大厦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并达到合格可以入住的 证据 。 2003年10月28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称以邮件挂号的方式,向泛华公司送达了《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 2005年2月23日,人寿(集团)公司向 一审 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违约金系基于泛华公司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人寿(集团)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 逾期交房 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在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其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再次,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求购房方在房屋交付之前单独就违约金债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均不符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总之,泛华公司关于违约金债权应当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支持,不予采纳。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04年4月14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泛华公司发出《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的函件,要求泛华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对此泛华公司予以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故泛华公司关于本案违约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合同违约诉讼时效
合同违约后随时可以起诉。合同违约起诉期限是三年。
合同违约后的后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民法典的规定;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违约纠纷起诉状应该写明以下内容;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诉讼请求,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民事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っ袷氯ɡ乃咚鲜毙诩湮辍7闪碛泄娑ǖ?,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