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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3.12.27 37人阅读
导读:【答案】:A、B、C、E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法律主观:其一,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其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其三,缔约过失责任?;さ氖且恢中爬道娴乃鹗?其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的特点包括( )。

【答案】:A、B、C、E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缔约当事人须有过失。(4)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法律主观:

其一,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其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其三,缔约过失责任?;さ氖且恢中爬道娴乃鹗?其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缔约人一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只有当缔约人一方有上述行为时,才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当然,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一)返还财产,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二)折价补偿,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三)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四)各负其贵,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さ笔氯说男爬道婊蛘卟撇ㄒ妫虼似湓鹑纬械7绞骄褪撬鸷ε獬?,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无论承担的方式如何,赔偿损失是其常用的方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4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和法律特征

法律主观: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情形;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其他法律特征等。

法律客观: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简称恶意缔约,是滥用缔约自由的典型形式,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约的目的,仅仅是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恶意缔约人一方具有主观上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的故意。而恶意缔约人主观上是否具备故意要件,应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②恶意缔约人一方实施了恶意缔约行为。因为恶意缔约行为本身并没有缔约的意思和目的,所以这种意思表示属于虚伪意思表示。③因恶意缔约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④损失与恶意缔约行为之间具备相当的因果关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当事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实施欺诈行为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失。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因一方的欺诈致使合同无效或不成立;③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能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这条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专门规定有重合之处。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获悉商业秘密;②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③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失。(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甲在与乙协商订约时,明确向乙许诺,如果乙完成了某项工作,那么甲就会与乙订约,但在乙信赖甲的许诺而完成某项工作后,甲却拒绝与乙订约。再如擅自撤销或变更要约,应通知承诺迟到的情形而未通知,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一方违反?;ひ逦?、保密义务等,都可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论属于哪种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责任人都应当向对方负赔偿责任,并且赔偿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履行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一般情况下,信赖利益损失主要表现为为缔结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能得到补偿,这叫做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它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如利润损失),因为这种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缔约过失法律特征有哪些

法律主观: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征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特征如下: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实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

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作用在于?;そ灰装踩梢怨娣度嗣窃诘拊脊讨秀∈亓夹越灰仔形荚?,禁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往。

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合同另一方可以就损失请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

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1、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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