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人员追究错案责任包括哪些
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是《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 追究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第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实施。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行为 以致造成行政权利享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
责任制的制定比较规范,内容也比较全面。各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部门长期以来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条款。
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违反过错行为的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几个环节进行认真的反复的整理。
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法律主观:
如是 一审 案件当事人可上诉,终审可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如果法院确实判错案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可获 国家赔偿 。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明确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在法官、合议庭、审委会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上,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兑饧分赋觯晟迫嗣穹ㄔ旱乃痉ㄔ鹑沃?,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是哪些?
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