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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的效力有哪些

2023.12.27 372人閱讀
導讀:債權轉讓通知生效法律主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讓與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發(fā)出后,可能會有下列幾種情況:,(一)債務人本人簽收,這種情況下,債權轉讓的效力當然及于債務人,債務人收到通知后,應當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并可向受讓人主張對原讓與人的抗辯,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生效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讓與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發(fā)出后,可能會有下列幾種情況:,(一)債務人本人簽收,這種情況下,債權轉讓的效力當然及于債務人,債務人收到通知后,應當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并可向受讓人主張對原讓與人的抗辯。,(二)債權轉讓通知書由其他人代收。債權是對特定的人的權利,而受讓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成立后,取得的是向特定的人請求債權的權利,因此,其他人代收的行為,是否轉交債務人并不是確定的,未能達到使債務人了解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在此情況下,債權轉讓的效力應當不及于債務人。,(三)債權轉讓通知因種種原因被退回。這種情況下不應一概認為未通知,對于因債務人拒收而退回的,應當區(qū)別對待。在我國當然市場經濟條件下,僅從保護善意債務人的角度出發(fā),似乎不利于當然糾紛的解決。債務人拒收是對債權轉讓的一種主觀態(tài)度,而非是因客觀原因造成未送達轉讓通知,是債務人對債權轉讓的態(tài)度,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處于被動接受的狀態(tài),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如果認定其無效的話對于誠信不足的惡意逃債者則是大開方便之門而不利于保護債權的實現和誠信原則的建立。,債權進行轉讓時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債權轉讓是無效的,而且債權轉讓當中牽扯到有債務關系的,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沒有經過債務人同意私自轉讓侵害到債務人利益的,該轉讓就是無效的。,我國的民法典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如下幾種:,(一)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口頭形式。雖然簡便易行,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fā)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二)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三)公告通知適用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商業(yè)銀行巨額債權,債務人眾多,在通知債務人上壓力很大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民法典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四)通知不宜采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zhí)證明,但回執(zhí)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fā)件人的郵件,并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簽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五)書面通知可以公證送達,雖然書面送達并取得回執(zhí)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出賣人交付貨物時,應該按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交付貨物,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在轉讓的時候必須要由債權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通知債務人,否者債務轉讓是不會產生效力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轉讓有效的條件

法律主觀:

關于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是:,1.必須有有效債權的存在;,2.轉讓的債權必須有可讓與性;,3.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xié)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債權人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轉讓債權,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1.確定債權是否滿足可轉讓的條件。因合同性質、雙方當時約定權利、法律規(guī)定的某些債權是不可轉讓的,當事人在決定轉讓債權時,要確定債權滿足可轉讓的條件。,2.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相關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并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債權轉讓合同。,3.債權轉讓人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債務人只有實際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后,債權轉讓才對其發(fā)生效力。,4.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有些債權轉讓行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xù),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1.必須在保證期限內轉讓。貸款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必須在保證期限內完成,這是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條件。如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在轉讓債權,因保證人已經不在承擔保證責任,就不可能代為清償借款債務。,2.必須在原保證范圍內轉讓。因保證人只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所以,貸款人轉讓債權不能超出原保證債權。貸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證債權范圍轉讓債權,但保證人對超出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3.轉讓借貸債權中必須有主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轉讓通知書的生效

債權轉讓通知撤銷生效的法律條件:

1、轉讓的債權合法有效;

2、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

3、該債權轉讓的通知已經發(fā)出;

4、債權人征得債權受讓人同意后,可以撤銷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通知書生效的義務

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

1、對轉讓雙方發(fā)生法律效力。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轉讓合同后,如無特殊約定,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受讓人取得該筆債權;

2、不通知對債務人無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合同訂立并生效后,即對債權人與受讓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未通知債務人的,對該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債權轉讓時怎樣通知才能讓債務人

1、合同的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通知一旦到達債務人,即發(fā)生債權轉讓的后果。如果債權人未將轉讓其債權的行為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以到達債務人時產生法律效力。到達,是指債權轉讓的事實經過一定的方式使債務人知悉,如書面通知送到債務人的住所,或者口頭告知債務人等。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要求,所以債權人無論以何種形式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都是適當的。如果因債務人以外的原因使債權轉讓的通知沒有到達債務人,則對債務人不發(fā)生任何效力。

3、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應當在債務人依照原來的約定履行債務之前進行,如果通知到達債務人的時間晚于債務人的實際履行,對債務人不產生法律拘束力。債務人的履行不符合原來約定的時間的,不影響該通知對債務人的拘束力,但債務人的履行符合約定時間,只是履行的其他方面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的,債權轉讓的通知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4、將債權轉讓通知對方的直接后果即使該轉讓協(xié)議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一經通知,債務人即應當依照債權轉讓協(xié)議對債權的受讓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債務人不得再行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5、債權轉讓的通知送達債務人以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行撒銷。只有在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撤銷通知時,債權轉讓的協(xié)議才能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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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公告送達的效力

法律分析: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第十一條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協(xié)議屬于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雙方訂立的合同,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當債權轉讓協(xié)議滿足上述條件下,即合同生效。但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消滅,債務人不能在向其行使抗辯權。債權轉讓的目的就是轉讓人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人之后,受讓人取得債權請求權。因此受讓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了需要確保債權轉讓協(xié)議有效外,還需要確保轉讓人已經將債權轉讓通知書發(fā)至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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