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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有哪些)

2023.12.26 264人阅读
导读: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行政法不过是一个部门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宪制的角度来看,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更大的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来看待行政法,则主要强调行政法的实然性,强调行政法要与现实切合。从对行政法的本质的把握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发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衍生问题:

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功能?(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是解决行政争议;?;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整行政关系;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す瘢ㄈ嘶蛘咂渌橹暮戏ㄈㄒ?;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需要遵循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3、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以及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程序具体是:

1、首先要确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す瘢ㄈ嘶蛘咂渌橹暮戏ㄈㄒ?,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

一、突出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功能更加强调行政监督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解决行政争议,?;す瘛⒎ㄈ撕推渌橹暮戏ㄈㄒ?,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行政诉讼有3个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ば姓喽匀撕戏ㄈㄒ婧徒饩鲂姓椋醇喽?、救济、解纷。以往,我国比较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忽视了它的解决纠纷功能。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6个字,删去了“维护”2个字。这一增一减,凸显我国对加大行政争议解决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す?、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二、受案范围扩大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钡诙罟娑ǎ骸扒翱钏菩姓形ǚ?、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p>

分析: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是关于诉权的规定,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侵权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此次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可诉的行政行为类型增加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可诉。这大大限制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导致一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新《行政诉讼法》将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上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多种新型案件。

2.行政侵权的主体范围扩大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款,明确了行政侵权主体的范围。

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社会组织依法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会越来越多。在实践中,这类组织实施的行为同样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将这类社会组织纳入可诉对象,有利于充分?;ば姓喽匀说暮戏ㄈㄒ?。

三、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钡诙罟娑ǎ骸靶姓丶捌涔ぷ魅嗽辈坏酶稍ぁ⒆璋嗣穹ㄔ菏芾硇姓讣?。”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p>

分析:

新增加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充分彰显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在实践中,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机关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后,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也不受理。取证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不仅使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也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新《行政诉讼法》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依法受理案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这是一个宣示性条款,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诉权和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保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缓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案件的顺利解决。

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等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共列举8类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拘留、??睢⒌跸砜芍ず椭凑?、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と松砣?、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对监督行政的直接功能体现在?

1.监督公权力,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可诉,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而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均改成了“行政行为”,这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障碍。新法第十二条将受案范围由原来的8项扩大到12项,以列举的形式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依法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以及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官民纠纷等12类情况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保障公民诉讼权利,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在原则要求上,新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在具体程序规定上:一是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新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是实行登记立案制度。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是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新法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是指出救济途径。新法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延长诉讼期间,?;さ笔氯撕戏ㄋ呷?。原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新法将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て淙松砣?、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科学设定诉讼程序,保障原告诉讼权利。为保障民众诉权,新法在方便原告诉讼方面新增了行政附带民事和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等规定,以?;に咚喜渭尤说暮戏ㄈㄒ?。

新法规定:

一是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申请可以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三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案件审理须以民事诉讼裁判为依据的,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新法增加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范围为: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四是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新法还增加了调解制度。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5.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侵权要担责。新法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内容。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新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一规定将有效防止规范性文件侵权越位,否则,因文件制定出错侵权,制定机关将承担法律责任。

6.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破除“告官难见官”现象。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告官难见官”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新法第三条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为确保这项规定落到实处,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7.设定惩戒措施,约束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保证法院判决得到落实,新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应当归还的??罨蛘哂Φ备兜目疃?,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三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情况予以公告;四是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了“空前严格、空前严厉的措施”。

8.复议机关成共同被告,督促复议机关依法履职。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修改有利于加强、促进复议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主动纠错,对该撤销的予以撤销,该变更的予以变更,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监督作用。

9.干扰法院判案,??钆行套吩稹N嗽銮啃姓咚仙笈械摹翱垢扇帕Α?,新法在总则第三条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毙路ǖ谖迨盘豕娑ǎ骸八咚喜斡肴嘶蛘咂渌舜嬖谖薰释仆稀⒕芫蛘叻涟鞑?、执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地方干扰法院审判,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同时增加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0.完善证据制度,明确举证责任。新法规定:一是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新法增加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二是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为了查明事实,新法增加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三是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原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

因此,新法增加规定:在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四是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新法增加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五是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新法增加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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