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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否影响执行(执行异议是否影响执行的进行)

2024.01.10 643人阅读
导读: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能否继续执行

法律主观:

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时间上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必须在有效期内。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提执行异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法律主观:

执行异议期间一般不能停止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异议期间可以继续执行吗?

您好,亲??当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原有的执行依据无效,执行机关将不得再做出任何停止执行的行为,但不影响原有的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告知宣告行为执行后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无法起诉,则视为放弃起诉权利。

执行异议之诉不影响执行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不影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影不影响执行

法律分析:不一定。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影响执行吗

法律分析: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意见。

法律依据:《执行异议案件程序问题分析》 第二条 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应当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未提出明确的、具体的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向执行机构声明不服,并请求予以纠正。执行异议请求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针对法院的某一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要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应当在执行异议阶段行使必要的释明权,指导当事人明确对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或特定标的的执行是否有异议。

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把握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异议人与执行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执行行为对其利益不产生影响、与其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异议人的主体资格,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对无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要在驳回异议申请的同时,加大惩戒力度。

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如果是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或相关性,则属于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当事人异议申请,同时,根据执行依据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释明不同的救济途径。

执行异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异议复议是否影响执行

法律分析:不影响。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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