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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是怎样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最新版)

2024.01.05 277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13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基本信息:书 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又 名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版名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定 价16.00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5-13发布建筑法中关于监理的规定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介绍?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范的通知内容:

GB/T50319—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13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基本信息:

书 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又 名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原版名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定 价16.00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5-13发布

建筑法中关于监理的规定

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那么您知道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依照《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按照《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怎么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二)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三)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四)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五)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六)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三、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是以建筑安装工程为基数,再乘以一个费率,国内招标工程按乘以的费率来计算,国际招标工程按乘以的费率来计算。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监理费的百分比越小。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工程规模越大,建设投资越多,计算监理费的百分比越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转让监理业务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睢?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相关介绍

随着房地产的大飙升,不得不承认我们国家的楼房越来越多,建筑成为了我们国家一个热门的行业。但是伴随着楼房的数目增多,豆腐渣工程也成为了我们非常担忧的问题。如果要严管这些建筑人员的话,并不是一下子就有把握能够全部抓起来的。因此,国家定出了这一工程监理规范,希望能让建筑人员有个防范之心,以免对人们造成危害。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OO 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4]67 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伙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进行修订而成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哪些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监理标准为:审核并签署结算书;调解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并处理索赔;根据工程进度配备监理人员,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参与编制监理计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指导、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报告。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建监理必掌握的规范有哪些?。?!

土建监理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确保建筑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要保障。在进行土建监理工作时,必须要掌握相关的规范标准,以下是一些土建监理必掌握的规范: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该规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验收的内容和标准、验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该标准是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用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建筑材料和构件的质量、建筑结构的质量、安装和装修工程的质量等。

3.《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该规范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的组织和管理、监理的职责和权限、监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为监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该规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和实施、验收标准和要求、验收报告的编制和处理等。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收、质量事故处理等。

6.《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由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的内容和方法、监督结果的处理等。

7.《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标准》

该标准主要用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审核,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审查结果的处理等。

总的来说,土建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要严格遵守上述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从而?;と嗣袢褐诘纳撇踩?/p>

此外,土建监理人员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等,这些标准和规范的遵守不仅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还有助于减少监理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除此之外,土建监理人员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监理能力,这有助于更好地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总之,掌握相关规范和标准是土建监理人员必不可少的职业技能之一,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和标准,才能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2013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规章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内容涉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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