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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合同免责条款法律规定)

2024.01.05 395人阅读
导读:(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属于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允许情况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

免责条款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1、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都明确规定,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免除当事人的履行责任。而英美法则允许当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条款,以确定何种事故的发生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我国法律亦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均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3、延长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不可抗力常??梢缘贾侣男幸逦衿谙薜难映?。在允许情况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属于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特征和分类

合同特征: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中介合同;

(16)保证合同;

(17)物业服务合同;

(18)合伙合同。

身边可能会缺少对于合同纠纷是如何解决的方案,合同约束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同时,给予了双方一定的权利。希望您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律师,他们会给出专业建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谖灏倭阄逄醯笔氯顺骄段Ф┝⒌暮贤男ЯΓΦ币勒毡痉ǖ谝槐嗟诹碌谌诤捅颈嗟挠泄毓娑ㄈ范?,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谖灏倭懔鹾贤械南铝忻庠鹛蹩钗扌В海ㄒ唬┰斐啥苑饺松硭鸷Φ?;(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约定免责事由包括哪些内容有效的免责条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2、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免责条款应注意以下两点:,(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二)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三)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是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自治。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证是基于对双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内容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实质上是一项新的缔约行为,未经保证人同意不再承担责任。二是强调形式要件。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认可必须有书面形式,仅有口头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证明也无效,仍可免除责任。三是保证合同中特殊约定,主合同变更为非免责条款的,保证人不能免除责任。,(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实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定免责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典关于免责条款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免责条款,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但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约定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

合同免责条款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如下: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免责有法定和约定两种,例如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约定免责条款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约定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一、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二、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诓煌哪康模庠鹛蹩羁梢苑治嚼啵阂皇窍拗圃鹑翁蹩?,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只是为限制和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而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来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将会发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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