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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的)

2023.12.29 184人阅读
导读: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法律分析: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盅骋档姆⒄埂?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农业设施用地相关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4号。

法律客观:

《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设施农用地要合理选址。在?;じ?、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超规模占地,禁止搭车审批。设施农用地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按时要求恢复成耕地。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持行笄萆幔ê∏谕ǖ溃?、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ず桶凑粘邪贤级ǖ挠猛竞侠砝猛恋氐囊逦?。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2024

法律主观:

陕西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权 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ぃ魏蔚ノ缓透鋈瞬坏们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法律客观:

《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设施农用地要合理选址。在?;じ亍⒑侠砝猛恋氐那疤嵯?,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超规模占地,禁止搭车审批。设施农用地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按时要求恢复成耕地。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经营者申请。(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申报必备材料

1、镇(街)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写请示

2、用地单位向镇街写申请

3、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成立企业的

4、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的项目

1、建设地点

2、用地面积

3、设施类型

4、数量

5、用地规模

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福建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 集体经济组织 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法律客观:

《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设施农用地要合理选址。在?;じ?、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超规模占地,禁止搭车审批。设施农用地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按时要求恢复成耕地。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为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程,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制定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及晾晒场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报审批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乡(镇、区)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其程序是:

(一)使用者申请并提供:1、用地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面积;2、拟定建设方案,包括投资规模、资金落实;3、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村委会签章);4、占地平面布置图;5、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设施农业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组织及审核,符合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审查其图纸、设计、布局。符合用地要求的,乡(镇、区)政府统一将有关资料呈报县政府主管部门。

(三)县政府审批:各乡镇审核上报的各类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农业部门审核其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使用者的经营能力及流转合同的合法性。住建部门审核其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其合理性,合规性及用地协议,占用耕地的,要重点审核其落实补耕并收缴土地耕垦费后报县政府审批。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审批后,乡(镇、区)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住建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如何依法管理设施农业用地

如何依法管理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的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晒场、堆场、绿化隔离带、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配套设施,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可视为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农业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备案。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其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可不征收为国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布置,经农业部门审核后,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近年来,我旗各乡苏木镇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同时,有些精明的经营者在农村发展了 “自摘品尝菜园”、“农家乐庄园”等名目繁多的经营项目,这种刚刚兴起的介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畜牧业服中间地带的新产业,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认真研究。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设,包括修建房屋、车间等建筑物和围墙、水池、道路等构筑物,都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应当依法查处。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毁坏而难以复耕,是按农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标准和界限。

目前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发展畜禽养殖建设畜禽舍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发展畜禽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设畜禽舍院,然后改建成住宅用于居住或者转让、出租,从事其他产业经营活动;三是以发展观光农业名义,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设旅游休闲度假村,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四是以发展水产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挖塘养鱼,供游人垂钓,休闲娱乐等。

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实施农业项目一般都需要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对部分项目来说,这些附属设施产生的直接经济价值要远远超过所经营农产品的价值,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这部分土地,将大大增加企业成本。所以不少企业在投产建设时,往往多占用土地,特别是多占土地搞生活类、管理类设施建设,以寻求更多的增值空间。最为典型的就是打着“生态园艺”、“生态农业”等旗号,从事餐饮和其他等非农业生产的商业服务业生产,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执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难题。比如,在某设施农业具体用地项目中,设施用地、生活用房占地、管理用房占地、内部基础设施用地等规模究竟多大,由谁来认定,或者说国土部门根据哪个部门核定的占地范围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设施农业的统一技术标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的用地规模、建设布局、集约节约、空间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制度、标准或规范。另外,设施农业管理涉及农办、园艺、畜牧、生产、农林、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多头管理也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农林部门在发展设施农业时往往只考虑其技术层面问题,而对是否占用破坏耕地则考虑不多,但国土部门在耕地?;し矫婢捅匦胍婪男屑喽郊觳橹霸稹?/p>

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除了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等原因之外,还与对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有关。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管理的高压态势和良好执法环境始终难以建立和保持,从而使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不敢动真碰硬,特别是国土资源执法在体制上受地方政府领导,执法手段上没有强制执行权,导致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干扰多、阻力大。

国土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如何解决当前设施农业用地中出现的问题?

发展设施农业与占地建设之间看似矛盾,实际上正确处理好这个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国土部门在这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三个作用。

一是要发挥规范作用。设施农业与土地管理存在密切联系。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上,如何分类,如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均有章可循。近几年,国土资源部曾经陆续印发过《关于促进规?;笄菅秤泄赜玫卣叩耐ㄖ贰ⅰ豆磷试床抗赜诖俳┮滴榷ǚ⒄古┟癯中鍪胀贫窍缤吵锓⒄沟娜舾梢饧?,《国土资源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我旗应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地方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二是要发挥引导作用。设施农业建设由农业主管部门规划部署。多数情况下,农业部门在操作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国土部门对耕地?;さ奶厥庖蟆R恍┑胤秸忌枋┡┮到ㄉ栉谑?,搭车进行与设施农业无关的非农建设,故意造成违法用地的事实。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扩大宣传、提早介入、调整规划等方式,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分类指导,科学配置建设用地,把现代农业与观光旅游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承、共同发展。

三是要发挥保障作用。对于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的设施农业建设,国土部门要从规划、用地指标和供地审批上给予优先保障;相反,对于假借设施农业建设名义,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在设施农业用地问题上,要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对于已经形成的历史性违法用地,应当区别情况分类治理。建议,对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可以在进行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涉及面较宽、人数较多并且可以进行规划调整的,有计划、有步骤安排部分用地指标,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补办手续;对于违反两个规划并且也没有调整规划可能的,应当坚决拆除,不留后患。保障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首先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政策上升到法律层次。其次应明确设施农业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设施农业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稳定、统一的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及设施农业建设标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政策,确定各类设施农业占地规模,特别是其中各类设施建设的占地比例。再其次,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细化土地取得的过程、步骤,包括与土地规划协调等问题,对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开发的农村房地产项目等,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建议在现有各种种粮直补政策的基础上,财政再列出一笔专项资金,对种粮的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种粮大户和农民给予更多的种粮补贴和奖励;同时建议尽快启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永久基本农田?;そ稹敝贫?,给予种粮者和耕地?;ふ吒嗟氖祷?,以缩小种粮与种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搞商业、工业、养殖业、生态农业等产业的效益差距,从而调动种粮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在舆论宣传方面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在设施农业建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坚持耕地用途不变的原则。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怎样依法依规建设设施农业用房?

设施农业用地应从土地来源、投资强度、规模效益、用地标准、土地用途限制、设施房占地比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使国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更直接、更管用、更易于操作的规定和规程。

要依法建设设施农业用房需要把握三点:一是在选址时尽量不占用耕地,注重?;ど肪?。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选址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建设农业设施。二是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都会受市场的影响,规模和效益都有一定周期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大,且土地难以恢复耕种,最终容易造成耕地和建设资金的浪费,侵害农民自身的长久利益。因此,在建设农业设施时,要尽量使用易于恢复地貌又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围栏、板房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三是要及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凡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都超出了按农用地管理的范畴,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申请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配套设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旗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旗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国土部门备案或报批农地转用手续。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用地要依据《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旗国土部门在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执法人员要定期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

如何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正确查处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管理。

首先,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规宣传,提供优质服务。旗国土局、国土所按照区域包村责任制,走进农家院落,深入田间地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尽快服务到位,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确告知,及时警示,并指出应该如何规范办理用地手续。其次,要把握标准,跟踪检查。在实践中,有的设施农业用地刚开始建设,监管人员一时还难以搞清楚到底在建设什么,只能由用地者申请自报,但在建设中要定期到现场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再其次,要依照规定,严格管理。在办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备案与审批手续时,就应该依据初期规划设计对用地进行区别鉴定,根据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执法监察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管辖区域各种建设动工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用地。

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识别真假设施农用地。一是注意当事人的主体特征。一般来说,当事人为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为与农业不相关企业、个人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不大。二是查看现场区位的特征。地处交通便利的城乡接合部或主干公路两侧的,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位置土地取得成本较高,对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也不利,一般适合发展工商业,真正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小。三是查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现场只圈大院,迟迟不建设畜禽舍,不对土地进行平整、不建设灌溉等设施的,或建筑物明显为车间、住宅结构特点的,大量硬化路面、地面的,基本上可判断为虚假的农业设施建设。四是查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当事人表示要进行农业设施建设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展什么项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农产品产销合同、设施农业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图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积极提供证明材料,甚至故意推托的,搞虚假农业设施建设的可能性较大。五是查看当事人与土地承包方或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协议。如果明确了发展农业用途的,可信度较高;如果没有明确任何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可能性大;如果明确作为非农建设用地,则可直接认定为非农业建设。

及时发现和严查处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需要旗政府对国土部门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加强土地执法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为土地执法监察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采取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办法,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联合执法。对农业产业化用地的转让、转租等严格依法办理手续;对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建住宅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严格依法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经依法查处后,从严从高全额追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农业设施建设违法用地案件,要采取事前早介入,会同司法部门到违法用地现场实施证据保全,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继续实施,尽可能减少违法用地者的经济损失和执法成本。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种驳母绞羯枋┯玫毓婺T蛏峡刂圃谙钅坑玫毓婺?%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笄菅车母绞羯枋┯玫毓婺T蛏峡刂圃谙钅坑玫毓婺?%以内(其中,规?;?、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如下:

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报区国土局审查;

4、区政府审批。

设施农业用地取得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涉及流转农户承包地的,经营者建设农业设施应依法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即可开工建设,须在30日内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破坏耕地耕作层、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并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ず透纳粕肪?、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た⒄叩暮戏ㄈㄒ妗?/p>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ひ蟆?/p>

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是什么

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是:

1、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农用地管理;

2、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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