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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01.11 325人阅读
导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在日常学生食物卫生管理与食物中毒事件中,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食物中毒引起的原因较多,排除人为因素,从饮食角度上讲,细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饮食习惯,都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肠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据个案事实、现象与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以及及时、正确地处置。

学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负责任?

在突发事件中学校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当前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希望大家能有所借鉴。 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可以作如下分类: 1、学生伤害事件(事故)。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2、教师事件。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能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刊事诉讼等方式处理。 校园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校长要保持一种沉着冷静的心态,首先看事件究竟属于哪种突发事件,一般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情形: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学生有?;さ囊逦?;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さ娜ɡ?。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 学校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校长该如何处理? 可以从6个方面来把握: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除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在日常学生食物卫生管理与食物中毒事件中,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食物中毒引起的原因较多,排除人为因素,从饮食角度上讲,细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饮食习惯,都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肠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据个案事实、现象与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以及及时、正确地处置。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上,除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必须禁止可能产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艺,如豆角、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浆、生菜、拌菜、凉菜等禁止在学校食堂出售;供餐时食堂内的食物器具、免费菜汤必须有专人看官运亨通,防止意外发生与事故隐患。二是密切注意学生利用或假报食物中毒、胃肠疾病逃课或做他事的情形。学生报案后,由校医作初步诊断,根据现象与证据及时作出准确、综合的判断,要求学生立即上医院检查、检验,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提供学生呕吐物送防疫部门检验,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责任。 3、在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应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应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学校盗窃案件,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4、对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通过案例加以说明,某住校生因身体不适,服用自己从家中带到学校的某部队自行研制生产的药物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与身体不适。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事件发生后,学校仍将该生送到医院救治,解除该生的病痛与药物副作用,及时通报其家长到该生家中慰问,同时控制了该生服用的该药及包装。但该生家长却以“学生在校发生事件,学校有责任”为由,拒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学校用事实与证据反复对其家长作了说明与思想工作,使纠纷得以解决。 5、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在校园周边,出现了“钟点房”、无数的网吧,学生早恋现象蔓延,校园暴力事件上升,少数学生的行为已大大起过“不良行为”的概括界线。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纠纷与问题。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注意载明其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的性质,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6、合同纠纷事件。要做好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权属、知识产权、卫生与质量等要素。例如,某著名国际食品公司与学校签订赞助协议书。由该公司以产品、助学(奖学金)、宣传费、载有该公司商品标志的物品赞助,由学??菇萄Щ疃?、宣传以及讲座,借以推动该产品。这类合同的条款,学校要研究:该公司的法人主体与所属企业单位;该公司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产品的生产许可与产品质量。

下列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项是(  )。

【答案】:D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故A、B、C三项学校均不用承担相应责任,D项学校知道学生有某项疾病,但没有给予关注,而使学生受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一】幼儿园内上厕所排队时被推倒致伤

【案情】小明,五岁,在新新幼儿园上学。一日小明在幼儿园老师的带领下和小朋友们排队上厕所,因排在其后的另外一名朋友小强推了小明一把,小明立即摔倒在地,并将门牙磕破。小明家长认为幼儿园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赔偿,索赔4万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误工损失费、车马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经查,新新幼儿园是某驻京部队的子弟幼儿园。该幼儿园园址位于该部队大院内,所需办学经费是由该部队拨放,并且新新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部队的总负责人。

【案例评析】新新幼儿园显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无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故小明的家长提出的索赔要求如果成立的话,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新新幼儿园,而是该部队。

【案例二】学生在上体育课时玩双杠摔伤

【案情】小亮,7岁,在乐乐小学上学。一日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距下课十分钟,体育老师让同学们自由活动。小亮就去玩操场上的双杠,小亮由于力气不够,不小心从双杠上摔下来。后陈老师经其他同学报告才得知小亮受伤,在小亮受伤的整个过程中,陈老师正忙着打电话,没注意到小亮的异常情形。后经医院诊治,发现小亮右腿骨折。

【案例评析】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正常授课阶段,是由于体育教师没有在场,对学生没有采取相应的管理和保护措施,这确实是教师的失职,教师的应作为而不作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学生的受伤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教师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该体育教师构成了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侵害。但是,由于教师陈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小亮的受伤,所以赔偿责任主体是学校。而该教师陈某的责任则由学校另行追究。

【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都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景咐垦Bサ赖绲莆纯鲜痹斐伤郎?/p>

【案情】某小学在早晨7时要求全体学生集中举行周会,于是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相下楼到操场集合。但由于教学楼两侧的楼梯栅门只开一个,所以学生全部涌入开着的东侧楼梯。当学生来到一楼和二楼的拐角时,因为楼道电灯未开,楼道里人群又非常拥挤混乱,下楼的学生与一些上楼放书包的学生挤到了一起,致使拥挤越来越严重,最终造成学生死亡5人,受伤30人的重大事故。事后查明,事故发生时没有老师在现场维持秩序。

【案例评析】本案中,校方存在严重过错,忽视了学生安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学校的校舍通道不畅,未对学生的规模以及相应的容纳能力作足够的考虑。其次,在事故发生前以及事故发生时,始终没有负责人员进行疏导,维持秩序。最后,学校只开了个栅门,供1000多学生使用,存在人身安全隐患?!督逃ā返?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段闯赡耆吮;しā返?2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显然没有尽到法定的责任义务,没有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过错明显。在本案,由于学校的过错,致使发生学生死亡的重大恶性事故,对此,学校应赔偿伤亡学生的损失。有关责任人若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任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ひ逦竦难?、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4)《教育法》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学生被老师办公室花盆砸伤

【案情】高某(16岁)是某高中高一学生,2003年10月9日,高某下课去操场休息,当天风大,当高某从教室跨出教学大楼时,正巧被大风刮落的原摆在三楼老师办公室阳台的花盆砸中头部。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法医鉴定高某为八级伤残。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万元。事后高某的父母要求该高中赔偿高某的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教育补偿费共计20万元。该学校认为该起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事件,学校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高某受伤后,学校发扬人道主义精神,采取了及时的救护措施,因此高某父母的索赔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高某的父母将该校告上了法庭。

【案例评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只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该校教师办公室阳台的花盆坠落所致,不必就被告是否是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教育法》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没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学生从教学楼二层阳台上楼梯摔伤

【案情】韩某就读于北京某民办大学国际商务英语专业。2002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韩某与其他同学在教学综合楼二楼的教室内看书,听到教学综合楼旁边的男生宿舍楼传来吵闹声,于是韩某便与其他同学来到二层走廊尽头的阳台观看。当走到阳台时,韩某一脚踩入阳台上的楼梯孔,从二层阳台跌至一层地面,失去知觉。随即韩某被送进抢救中心,经过二十多天治疗后出院,此后又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医院就医。经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韩某双下肢完全性瘫痪,大小便失禁;遗有开颅术后颅骨缺损等症,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度为90%)。韩某及其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韩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00567.54元。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该学校的教学楼是从北京某机械厂租来的,在二、三、四、五层阳台上均有一个三米长、1米宽的楼梯孔,学校为了解决楼梯孔的安全隐患问题, 曾经将通往阳台的门用锁锁上,阳台上的洞用床板覆盖。但是因为阳台与教室走廊相连,门上的锁经常被学生打开,开始学校还及时锁上,后来学校放松了警惕,放任门锁被撬及床板被掀。当夜发生事故时,二层阳台上通往阳台的门并没有封闭,而且楼梯孔也没有任何覆盖物,使得韩某摔成二级伤残。2003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学校赔偿韩某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今后治疗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191154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案例评析】本案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一起学校责任事故,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款的情形。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义务。而本案中韩某所在的学校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作为教学设施,没有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直接导致韩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故学校应该对韩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案例六】学生陈某上体育课被老师踢伤

【案情】唐某系某县第二中学老师,曾因情感问题受到重大刺激,有时候情绪极易冲动,且在情绪失控时伤害过同事多人。但是唐某仍然担任该校五个班的体育教学工作 。2003年10月,高二某班的同学在唐某的指挥下,排队做操。学生陈某因身体不适蹲在地上,捂着肚子。唐某看后,以为陈某不遵守纪律,即上前抓住陈某的衣服,命令陈某站好。陈某被这突如其来的动作吓坏了,随后很反感地白了唐某一眼,再次蹲下。这下,唐某突然火冒三丈,认为陈某很反感他恶意对抗,当即狠踢陈某一脚,陈某当即软瘫在地。后经学校校医急救后,送往正规医院抢救。经诊断,陈某内脏被踢伤,脾脏肿大,后花费了5000元的医药费才平安无事。

【案例评析】学校对学生具有保护责任。学校对学生的?;ば形嬖谟诮萄Щ疃泻陀裳W橹母髦治幕?、体育、社会实践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本案中,肇事者唐某因曾受刺激,时常情绪失控,且伤害同事多次,学校应当预见到其可能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且其行为有可能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然而学校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此,学校具有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5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生陈某,蹲在地下是为了缓解身体不适,属于病人的正常的习惯性动作,并无不妥。唐某突然抓住学生衣领,命令其站好,态度粗暴,以及其后的打人行为是《教师法》和《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しā匪沟?。故学生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第五项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七】学生在救火当中被烧死

【案情】2003年4月的一天,某小学校长冯某、教师马某带领部分学生在操场劳动。突然附近山坡的小树林起火,火借风势越来越大。由于只有学校离树林最近,所以还没有人来救火。学生们非常着急,请求冯校长允许他们去救火,冯校长对他们说:“保护国家财产要紧,你们要注意安全,火灭了赶紧回家?!本胄3ね?,十几名学生带着扫帚等物朝山坡跑去,而冯校长和马老师二人依然在操场上远望着,没有去火灾现场组织和指挥。孩子们全凭一般热劲冲上去并不懂得如何?;ぷ约骸2恍业氖虑橹沼诜⑸?,由于风向突然改变,孩子们陷入火焰包围圈,结果造成8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被烧成重伤的惨剧。

【案例评析】本案中,冯校长和马老师在带领学生劳动时,发现附近山坡着火,首先应当想到火势是否会蔓延到学校,使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做好疏散学生预防火灾的准备。然而,恰恰相反的是,老师没有考虑到小学生们的智力、体质以及自我?;つ芰Φ拖碌仁导是榭?,同意了同学们去救火,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因此,学校对这起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应当追究校长和相关老师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这显然不是意外事件,让小学生去救火,每个人都应想到这意味着什么。老师组织学生救火,然而自己却站在操场上远远观察,本身就与为人师表的职业标准相距甚远,也说明了他们知道山火的危险性。老师虽然没有伤害小学生的主观上的故意,然而他们已经意识到学生救火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由于种种原因轻信这种事情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放任甚至组织小学生去救火,这种行为已经满足了主观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要件,校长和老师应当为自己错误的行为而导致的悲剧结果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学校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违反了有关规定,同意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且在活动过程中,相关老师履行职责有违职业道德。因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1)《教师法》

第八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老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ひ逦竦难?、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案例八】学生参加越野长跑后猝死

【案情】小强(化名),男,汉族,15岁,湖北省某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附中)高中一年级学生。

2003年10月,小强经确认患有肥厚性心肌病。2004年7月,小强被附中录取,入学体检时,医生发现其有心脏病,小强如实陈述其心肌病史,体检档案对此记载。

2004年12月9日,下午第二节课后,附中组织学生参加冬季越野长跑比赛。小强坚持半个小时,完成约3000米长跑。长跑结束后,小强继续在学校上完晚自习,骑自行车半小时后回到家,刚一进门对父亲说了句:“下午跑得好累??!”便倒地不醒,小强父亲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2∶10被宣告死亡,诊断结果为猝死。小强父亲与附中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附中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湖北某大学,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0.6万元。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判后判决:原告的损失为20万元,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附中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12万元,被告湖北某大学不对作为独立法人的附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学生具有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各教育教学活动,应予以必要的照顾而未给予,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之子小强患有肥厚性心肌病,属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学生,被告学校出于错误的判断,认为小强进行长跑没问题,结果导致小强猝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于法院的判决,认定小强父母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有待商榷,因为小强父母不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因为这种监护缺位,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造成的,小强父母没有过错,而应当由学校对其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下列哪种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选项中的其他三种情况,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

法律分析

学校承担责任的多少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有关。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除了要告诉学校设施的危险性,还应告之如何避免危险,?;ぷ约?。如果孩子的受伤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蛘咂渌逃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蛘咂渌逃褂Φ背械G秩ㄔ鹑?;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有哪些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蛘弑湎嗵宸Q?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蚍叛Ш笊米灾土粞F诩浞⑸鹿实摹?/p>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岁杨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受伤,家长拆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此案中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 ?。?/h3>

【答案】:B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材料中学生因参加体育课受伤,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学校。但是,材料中问的是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发生事故的起诉方也就是原告——家长负责举证。家长对伤情举证,但是学校应该对是否尽到责任举证。

请问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伤亡,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蛘弑湎嗵宸Q?,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ざ⑸撕Φ?;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在哪些情况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教育设施损害责任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蛘弑湎嗵宸Q?,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ざ⑸撕Φ模?(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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