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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不服什么办(行政诉讼不服二审判决的 应该怎么办)

2023.12.30 443人阅读
导读: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 ...。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后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可以行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实行1审终审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告终结的制度。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ば姓芾硐喽砸环降暮戏ㄈㄒ妫ず图喽叫姓匾婪ㄐ惺怪叭?。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行政上诉二审裁决期限: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另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诉期限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逾期不上诉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二审流程: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一)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二)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向上诉法院应该怎样处理?

1、在时间方面,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2、在程序方面,因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行政诉讼裁定而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 违反法定程序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 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二审不服什么办

法律主观:

行政 诉讼 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 立案 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 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法规 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法律主观:

对行政诉讼的二审终审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二审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法律分析: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已经生效的判决想推翻,不容易。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对你而言,只能是通过申诉,申请再审一途。

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应由申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并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抄本。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指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及申诉要求。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若认为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行政诉讼终审不服怎么办

一、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已经生效的判决想推翻,不容易。

二、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对你而言,只能是通过申诉,申请再审一途。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应由申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并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抄本。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指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及申诉要求。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若认为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三、提起再审的条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行政案件提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审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提起再审。

2、实质要件,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所依据的证据失实或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的新证据,等等。所

(2)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实根据有错误,势必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因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不能过狭。审判监督程序不仅要对生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还要对生效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进行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裁判,必然会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影响行政效率,损害法制尊严,因而应予纠正。

四、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有三种不同的提起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后,不仅对当事人和社会产生约束力,对人民法院也产生约束力,人民法院也不能随意改变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行政诉讼法将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大权交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正体现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严肃性。因此,案件是否再审,不能由院长一人决定,必须由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提级由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必须进行再审。再审后,应将审判结果报送发出指令的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而进行的提审和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接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再审后,应将审理结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审判监督权的体现。

3、人民检察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比嗣窦觳煸河腥ǘ孕姓咚匣疃敌蟹杉喽?,是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提出抗诉的行政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检察机关认为被提出抗诉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撤销了完全合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完全维持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完全撤销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维持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显失公正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没有判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

6、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不应履行的职责;

7、判决应给予行政赔偿的,不给予赔偿,或不应给予行政赔偿的给予赔偿。

(2)行政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2、将不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3、将不符合终结诉讼的案件,裁定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当判决、裁定生效后,整个诉讼就已结束。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p>

据此,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抗诉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具有抗诉的资格,不得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权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须对抗诉的行政案件进行再审。

五、对申诉的处理

1、当事人的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以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行为。

申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但就其性质而言,申诉只是一种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申诉只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本身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是案件再审的预备或组成部分。即使申诉有理,申诉本身也不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和停止生效裁判的执行。所以,申诉只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的一个重要途径,不论是人民法院的院长还是上级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检察院,要发现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一般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全面检查已生效的裁判,这种方法未免工作量太大,事倍而功半,实践中较少采用。二是通过申诉发现问题,再调阅案卷,从而发现生效裁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诉是引起案件再审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申诉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转处,行政申诉原则上应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因此,其他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以后,可以转交原终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但对那些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而下级人民法院基于各种原因,不容易办理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理当事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严肃对待当事人的申诉,指定专人认真复查原审案件的材料,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审查,是对原判决、裁定的内容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以及案卷中反映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核对,而不是按法定诉讼程序再进行一次审理。

2、通知驳回。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说服教育申诉人,劝其服判息讼;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通知书应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理有据地逐条批驳。对于通知驳回以后当事人仍继续申诉的,应由通知驳回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

3、决定再审。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发现原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本院处理的案件,即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指令再审的,即直接作出决定再审的裁定,由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申诉交原审人民法院复查,也可以自己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申诉;申诉有理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裁定补正或作出补充判决。经过审查,如果发现已生效法律文书有错写、漏判和其他程序上的失误的,可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如果发现原裁判有实体上的漏判或判决主文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由制作该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作出补充判决。一审的补充判决,当事人不服时可以上诉,二审的补充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六、附:行政再审申诉书(格式)

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因XX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4年3月3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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